摘要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和扩大化,主张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愈烈。但是,通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少和预防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特定的年龄段未成年人有特定的道德发展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未成年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破裂或者变弱而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似乎有推诿责任之嫌。我国应该维持现有立法的路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治标不治本,不管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几岁都不能杜绝在刑事责任年龄之下的犯罪行为。我国应该致力于相关保安处分比如工读学校、收容教养制度等的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和矫治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