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信用体系发展衍生出的信用交易产物,成为增强交易信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工具。《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保证合同章,使人的担保获得与物的担保同等立法地位。法典虽一定程度对保证制度进行了完善,但仍未构建起保证人权利规范体系。保证人权利应建立在利益平衡原则与公平原则基础上,以保障保证制度发挥其法律价值和促进资金融通功能。通过建立保证人对债权人从消极防御到积极利用的权利、向债务人享有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措施、以追偿权为核心的共同担保人权利的体系,完善《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保证人权利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