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牵涉众包模式的侵权案件日趋增加,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与尺度亦大相径庭,其主要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网络平台承担雇主责任,配送员等无责;另一种是网络平台只是居间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者民事损失由配送员等自己承担。这两种观点在法律关系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有失公允。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价值分析理论,将网络平台与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的关系认定为既包含雇佣关系的要素,又有居间关系特点的二重有名合同关系,并将其责任承担方式类推为车辆挂靠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力图为审判工作做出既契合现有法律框架,又能扶持新生经济模式的最优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