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其中有三个热议的问题需要再认识。一是关于不动产产权归属对女方是否公平的问题。不动产产权归出资方所有,这一制度只有与家庭劳务补偿制度并行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二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权属问题。孳息和收益应归于同一主体;立法应当严格界定构成投资行为的具体情形,以便在实践中清晰认定物的增值是收益还是自然增值。三是生育权的性质问题。生育权不是身份权,是人格权,并且是人格权中一种特殊的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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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吕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