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破产是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但商业银行具有负债式业务经营、存款债权人众多等特点,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破产的社会负效应远大于其破产的经济正效应。鉴于银行体系在经济社会中的系统重要性,最理想的方法是通过破产预防程序,帮助濒临破产的商业银行摆脱危机、避免破产倒闭。目前我国并未就商业银行破产进行专门立法,现行关于商业银行停业整顿、机构重组、接管、并购等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条文存在规定不够清晰、法条冲突和法条空白同时存在、司法启动标准模糊、申请人制度缺失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程序在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建议将目前分散的法律条文进行完善与重整,形成完整的商业银行破产预防制度体系;明确各种破产预防措施的适用方式与适用次序;制定客观、可量化的破产预防程序司法启动标准;构建"监管机构+存款保险机构"的申请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