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进一步确认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一系列条文,但是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依然具有非常大的争议,同时,在传统民法理论看来,"三权分置"理论仍然存在理论缺陷,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实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强大动力,亦是健全农村市场体系的要求。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完善"三权分置"理论的法理缺陷是推动落实该制度的关键一步。本文将讨论"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认为其属于物权,并以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对"三权分置"理论加以逻辑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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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 中央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