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加刑并罚、执行的主要争议集中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并罚及执行顺序、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两个方面。对于罚金和没收财产(含没收部分财产和没收全部财产)的并罚,宜采取并科原则,不宜适用吸收原则;在执行时,应根据财产状况和财产刑特点采取不同顺序。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宜采取并科不限制期限原则,不宜采取限制加重或并科的限制期限原则;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可以同时开始但可以不同时结束,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不宜并罚,但需在判决中处理。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