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中典型的"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存在的场所。不同罪名涉及的法益性质不同,对公共场所的人员数量和特定性要求也不同,不应将"特定的多数人"存在的场所完全排除在公共场所之外。公共场所的本质是场所中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因此,人际关系可作为公共场所的补充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