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被害人李某某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急需将自己用比特币抵押后借得的500万个泰达币兑换为人民币使用。2021年3月16日,李某某向被告人陈某咨询能否帮忙将200万个泰达币兑换为人民币,陈某允诺。两日后二人碰面,李某某将200万个泰达币(以当时牌价折合人民币约1200万元)转入陈某的火币网账户内并要求陈某在一周内兑换出来。同年3月18日至3月23日期间,陈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将其中的150万个泰达币兑换成比特币,以加杠杆的方式购买了大量比特币期货合约,后连续遭巨额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