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因具备"不被遗忘"的特殊属性而成为有价值的商品,并引发了一系列权属论争。其中,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可以凭借所谓的被遗忘权对抗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所谓"表达自由权",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结合域外相关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与理论,从我国相关立法与基本国情出发,应当肯定被遗忘权的本土存在价值与独立属性。但对于这一新兴权利的合理建构,基于实用主义立场,应当扬弃隐私权或自由权等传统法理的解说进路,以一种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的建构思路,平衡个人信息主体与互联网搜索服务业者之间的利益矛盾,缓解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主体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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