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适应性治理降低脆弱系数、加强危机管理、增强恢复能力的功能有助于“双碳”目标的达成,但是在实践中却因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风险识别不系统、适用领域不全面、实施后果不明朗而规范性欠缺。唯有通过加快构建地方适应性治理的法治体系,系统引导地方适应性治理的风险识别,全面拓展地方适应性治理的适用维度,以及科学运行地方适应性治理的问责机制来规范“双碳”目标背景下的地方适应性治理,才能保障其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

  • 单位
    广东行政学院;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