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人脸识别信息滥用行为愈演愈烈,人脸识别信息因具有唯一性、易采集性、不可更改性等特征,相较于其他个人信息而言更具特殊性,当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当前,可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利用两高《解释》的兜底条款实现对人脸识别信息的保护。鉴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模式不包含非法使用行为,而非法使用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未来可以考虑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使用”的行为模式,构建民法、行政法、刑法一体化保护体系,实现法秩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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