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2003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建筑容积率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2004年7月,某市建设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载明的建设用地容积率为不大于1.65。2007年6月,经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某市建设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同意将原批准的容积率不大于1.65调整为不大于3.5。2018年7月,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征收土地出让价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