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电子病历所涉权利关乎医患权利的协调。电子病历丰富多样的信息类型产生了多样化的"权利束"和对应的权利主体,以致在运用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权利冲突。规范电子病历运用的现行法对患者的个人信息权、安全权和复制权以及医方的管理权、共享权、复制权、修改权和科研研究权等权利作出了规定,但未明确电子病历的归属,且医方权利多为积极权利,患方权利多为消极权利,二者存在失衡。有基于此,通过将患者疾病信息纳入个人信息,明确病历信息的使用规制以及赋予患者数据携带权等法律规制路径,保障患者有限度的合理的信息自决,改变此前消极防御的做法,积极参与到电子病历的共享机制中,是在保全患者信息本质权利的基础上约束和维护医方的信息衍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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