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科学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要达到形式上完备、内容上科学两个基本评价准则,就是要依据宪法,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形成覆盖各国家安全相关领域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上表现为建立一个可以自成一体的法律部门,甚至未来可以将国家安全法律法典化。法律要确认国家安全治理体系改革的成果,明晰各部门职权职责以及全社会协同维护的法律义务,确保国家安全管理效能和法律执行质效的提升。在司法上表现为法律条文具体明确,具有可诉性,要避免宣示性条款、重复性条款的出现。研究法律体系化建构,可从四个层面搭建国家安全法部门的“柱梁”:以《宪法》作为根本依据;以《国家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法;以专门性领域法、行为法、组织法、保障法、程序法、救济和监督法以及一些特殊时空法律作为有效支撑;以下位法律规范落实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形成有效补充;同时明确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边界,与其他部门法形成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