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已有四年,对解决我国实践中长久以来存在的立案难题,客观上起到一定作用,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但是改革并未触及立案问题的根骨,并未厘清"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关系,起诉条件"高阶化"问题依然存在;加之实践中法院基于自身立场的考量立案动力不足,"立案难"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并未符合最初的制度设计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