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企业合规在比较研究、制度价值、适用范围、立法方向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企业合规在传统教义学理论中却遇到了一些怀疑和障碍。面对重罪不诉是否有违刑法的确定性、单位犯罪下的归责原则、企业合规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依据何在等追问,应当明确刑事政策语境下实体和程序的教义学方向。首先,企业合规的法律逻辑应当基于刑事政策,以刑事政策的正当性弥补对出罪结果的质疑;其次,从实体上在“但书”条款上增补新的出罪事由,根据犯罪主体的实质违法性考虑企业合规作为免责事由的正当性;最后,程序上出罪路径可以考虑检察建议前置模式和后置模式综合运用,同时明确企业合规中认罪认罚的标准以及量刑程序的规范化。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