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直播的案件不断出现,此行为具有网络犯罪的特点,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存在刑法定性的必要性。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淫秽直播的行为应解释为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类型,与传统犯罪并无实质区别,应成立组织淫秽表演罪。在具体适用中,特定情形下,表演者也可以同时属于组织者,直播间人数不足三人的时间段也构成当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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