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持续行使管辖权"是海洋法中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之一,直接关系着历史性权利确立与否,然而,对于持续期间长度与频度问题,尚存在较大分歧。历史性权利行使的有效性包括管辖权行使的持续期间和强度等。历史性权利行使的"持续性"长度应足以便于其他国家知晓该权利主张。尽管尚无确定的期间长度,但一般认为该期间应足够长或相当长。在较长期间内持续行使国家权力或管辖权是该国对海域或陆地有效行使管辖权的具体体现。没有必要规定确切的时间长度以确立历史性所有权所必须依据的惯例。基于历史性权利自身的特点与性质,其构成要件中的管辖权持续行使的长度与频度应依个案情况确定,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相关"惯例"的确立可意味着历史性权利的形成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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