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保行政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环境行政方式,不仅提高了政府环境执法的效能,也丰富了环境制度体系,得到了大范围的推崇和适用,为地方政府更好地进行环境治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我国实施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情况来看,目前仍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约谈主体间的协商制度不够完善、环保行政约谈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不足、救济手段缺失等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及法律制度体系,进行制度探析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