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性渔业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表现在立法缺失与司法争议上,其原因在于对渔业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价值多面性与渔业权作为一种资源性权利的认识不足,而此种资源性权利应当优先满足人的生存性需求。同时,我国渔业及海洋环境保护立法长期以来偏重行政管理,漠视渔民生存权,也酿成大量"渔民失海"。从生存权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对自然性资源权的认可及国外相关立法与规定,阐述自然性渔业权应当是一种维持传统渔民"物质生存"和"习惯、文化的精神生存"的基本人权。为了完善我国自然性渔业权法律制度,建议立足于《渔业法》的修改,不断构筑自然性渔业权公法、私法、司法相结合,多维度、深层次的法律保护机制,为传统渔民的自然性渔业权提供有效保障及充分救济。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