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贝马斯的后期政治哲学思想是对权利的来源及其合法性的重构。以此为契机,他构建了商谈论基础上的女性主义观。哈贝马斯既反对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也反对社会福利主义的法律范式,并试图在事实与规范、事实有效性与规范有效性、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辩证地建构其商谈论基础上的女性主义哲学。哈贝马斯的女性主义观点不同于以巴特勒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者所提出的激进女性主义。他仍然固守其现代性的理论视域,强调性别认同和性别关系在复杂性社会中的重要性。他强调要对性别差异给予恰当的定义,这构成了女性主义权利论的基础。与此同时,只有在性别区分的基础上才能采取"平等者平等对待,不平等者不平等对待"的女性主义方法,以此确保复杂性社会中的女性权利和女性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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