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约束力,西方的理论大抵依有偿与无偿的不同而分别说明;在我国,理应考虑本国的历史文化,探索更具有解释力的理论。就我国民法的外在体系而言,在总则层面的法律行为下,以合同为规范单元,区分“通则”与“典型合同”,为法律人“找法”提供了明确的线索;然而在“典型合同”与“合同”之间,发掘“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等不同分类对应的法规范,本身是对《民法典》做体系化整理的应有内容,同时也可提升法律人的“找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