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公司治理模式中的两种主要观点。长期以来,学界针对两种模式应作何选择存在较大争议,并在对两种模式的界定上产生了“公司目标”“主要事项”和“重大事项”“剩余权力标准”及“最终决定权说”等多种学说。本文通过对学界争议学说的分析与比较,认为立法应当给予公司治理模式以自由选择权,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合公司发展的治理模式。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