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鼓励融资、繁荣经济,应允许以船舶份额设定抵押,且应采登记对抗主义。为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共有人抵押其份额前,应取得超过1/2或者约定份额比例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应对其他共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抵押协议的效力,抵押权人因此取得的船舶份额抵押权亦不受影响。船舶份额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本质相同,应先于与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受偿。共有人分割船舶,船舶份额抵押人退出共有关系时,应规定船舶份额抵押权人对份额相应价款享有权利质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