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物样本库产生的大数据在应用中出现的伦理与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生物样本库本身潜在的法律属性,即"债权属性"说、"虚拟财产权"说、"新型的知识产权"说,细化解读生物样本库的法律基础,同时针对我国生物样本库的大数据库权利归属存有争议且大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的现状,提出初步设想与建议:首先,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开发的边界应约定明确;其次,应明确基于生物样本库产生的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最后,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应建立生物样本库产生的大数据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