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缺失不足以成为生成物可著作权的阻碍,是否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应以生成物本身为研究对象,适用客观最低创作力标准进行判断。我国可借鉴英国《著作、设计和专利法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结合近因原则,将对生成物做出重大贡献的"必要安排之人"视为作者,以填补适格主体的空缺,即以使用者、投资者为核心构建智能作品权利体系,以适应、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