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文化市场的蓬勃发展,网络出版合同被普遍使用,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分配不均、网络出版者专有出版权保护模糊等问题亟待法律规范。我国《著作权法》中出版合同规则明确了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并对出版者专有出版权提供系统保护。但其规则针对传统出版合同,网络出版合同在其适用场景和合同主体(网络出版者)的公共利益代表性上与传统出版合同存在明显差异,难以直接适用上述规则。司法者可结合立法目的,通过对适用场景的目的解释调整适用范围;在考察网络出版者是否适用专有出版权的行政与刑事保护规则时,回归“公共利益”适用要件,细化公共利益在网络出版中的多重表现和判定标准,平衡行政与刑事保护的社会成本与公共利益维护的价值收益。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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