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已将防止返贫的社会效果纳入司法考量。案例显示,人民法院防止返贫的具体裁量存在“积极适用”与“相对审慎”两种裁判立场。这两种裁判立场的产生有其内部成因,主要体现为法官在不同案件结构中所处的“调停者”与“监管者”地位影响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基于此,法官形成了两种具有典型差异的司法策略:严格规范主义司法策略和社会功能主义司法策略。然而,这两种司法策略的同时运用可能影响防止返贫社会效果的有效实现和司法的公正价值。对此,我们应当从两个层面完善司法策略的适用规则:一是确立严格规范主义司法策略的优先适用地位,二是明确社会功能主义司法策略中法官说理义务。从而在不背离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兼顾防止返贫的社会效果,使得司法裁判充满“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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