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人格权禁令制度的协调和对接问题愈发紧迫。人格权禁令自身呈现出实体与程序、诉讼与非讼的交错法律属性,以有着公正要求的效率为价值导向,提出了交错适用诉讼与非讼法理的要求。“程序—法官—当事人”的三角作用构造可提供填补程序规则空白的理论与技术指引。在制定人格权禁令程序规则时,应当重视程序本身的作用空间,以及其与法官、当事人作用空间的关系,在实现程序功能与目的的基础上进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