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行政协议的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司法解释将行政协议的范畴限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未将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签订的协议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本文认为,协议的依据不应限于正式法源,应包括公共政策等非正式法源,协议应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签订。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方式,逐步实现法定职责外行政协议的类型化和法定化,从而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协商共治的同时,提高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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