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检视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模式发现,辩护律师独立辩护存在诸多弊端。各界一致认为应对现有刑事辩护模式进行改革和修正,多主张对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观和辩护律师独立辩护观进行不同程度取舍,即采用折衷的修正方法。但该辩护观在吸收了两种辩护观优势的同时,也无法避免地会承继两种辩护观自身固有的缺陷。为顺应我国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向对抗主义改革之趋势,相比于坚持独立辩护观或者走向折衷辩护观,我国的刑事辩护模式更应向被告人中心主义发展。该模式能够妥善解决现行刑辩模式所带来的弊端,符合各国刑事辩护模式发展的普遍经验规律,且能与我国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配套相容;通过强化辩护律师的协商义务、落实律师全覆盖和限制辩护律师辩护退出权等制度改革,可使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利益的辩护职能在刑事辩护中达到最大程度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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