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秘密性证明责任的分配上,立法者始终"游走"在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之间,司法实践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依据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20年《中美经贸协议》,我国正式明确在秘密性证明责任分配上采取法律推定规则。但该推定规则所依据的诸多论据并不是绝对的,其不合理增加被告的证明负担,无法有效平衡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经过与美国法的比较研究,发现美国并未采取法律推定规则,仍遵循权利人举证思路。我国可行的完善思路是对经贸协议与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体系性解释,明确由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秘密性证明责任,同时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综合权衡多项间接性证据证明秘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