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辩护全覆盖”作为我国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制度创新,促进了中国法治的进步。“辩护全覆盖”制度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成果,体现了法治中国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又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应当以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为引领。但“辩护全覆盖”制度实践中,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功能有别,值班律师的实际作用有限,被追诉人通过“辩护全覆盖”制度所获得权益保障程度不同,故律师辩护并未真正实现“全覆盖”;制度回避了辩护质量问题,律师辩护质量依然堪忧。究其原因,在于理论层面对律师辩护的内涵界定不清,以至于不能有效区分律师辩护与律师法律帮助;“繁简分流”的程序改革引导着律师制度进行了“繁简划分”的改造,加之强制普及覆盖简单化的律师活动,加剧了辩护形式化问题;以及律师的主观动力不足。按照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目前“辩护全覆盖”制度应进行两个方面的完善。一是以“律师辩护到人”为“辩护全覆盖”之基本原则,实现每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情况下,都能够获得由政府及时指派的律师进行辩护,真正实现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刑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二是在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中,专门设置“辩护全覆盖”模块,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以辩护行为是否积极、行为理由是否充分且正当作为评价标准,以律师收益和荣誉作为鼓励,保留惩罚性监督措施,最终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以律师辩护质量提升来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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