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范式存在法学理论研究范式和法治实践建构范式之辨,行政约谈制度属于在行政执法领域解决具体问题的法治范式。作为一种非典型的协商型执法范式,行政约谈制度的核心在于协商,但并非完全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之上。行政约谈制度与商谈存在较大差异,但与谈判有暗合之处。为平衡该制度弱强制性和协商性之间的张力,应建立一种提供平等机会的程序,以促进效率、保障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