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遗传资源是一个国家的战略资源,处理好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国际问题。《名古屋议定书》为解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确立了基本国际法律框架,但其有效实施仍需各成员国的国家立法提供支撑。与中国国情相似的印度、巴西、澳大利亚等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都已经通过了本国立法,印度基本形成了生物多样性总局和邦生物多样性局分国内外分别审批的管理模式;巴西从出台暂行条例到正式颁布经历了10余年的实践修改完善,并专门成立了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CGEN);澳大利亚除了国家立法外,也开展了地方性立法。建议中国应基于国情,尽快出台"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与各类规范使其条款逐步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在不改变现有审批制度的前提下,与现有法律法规协同增效管理好中国的生物遗传资源。

  • 单位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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