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法学界关于公权力对法律行为效力作用的讨论长期限定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情形,行政法学界也较少关注私法交易秩序中的行政法制,两者共同导致了行政行为对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问题长久被学界忽视。从宪法自由权的客观法秩序实现与自由权的法律限制出发,可将行政活动二分,前者以行政确认与私法形成性行政决定对应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后者以行政许可与命令性行政决定对应特别生效要件与阻却生效要件,据此即可构筑起行政行为对法律行为效力作用的完整体系。同时,在此基础上应区分两类行政活动的类型,对行政行为所据规范行以不同的合宪合法性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