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为创新型国家构建制度基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创新能力受到宪法的制约。宪法的授权和限权规则的结合形成了宪法对于立法的核心功能:激励和约束并存,共同作用于立法过程。激励与约束之间需要微妙的平衡,激励过度导致立法泛滥,人民无所适从;约束过度则导致立法创新被抑制,符合知识社会发展的新规则难以产生。进入21世纪后,我国宪法对于立法的约束逐步强化,对于立法的激励则偏弱,导致了激励与约束的失衡。为了应对知识社会的发展,宪法应该适当发展对立法的激励机制,通过对宪法激励条款的扩张解释、建构审慎约束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发展地方立法特色竞争的机制、细化立法协商技术,以宪法推动立法对社会发展引领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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