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在实务领域提前介入却广受办案机关的欢迎。导致这种理论与实务上的不一致的实际原因在于,理论界认为提前介入有可能造成法定监督职能丧失意义,但提前介入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却能提高办案效率,形成监督,并达成一致意见。具体而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时从现实角度出发,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也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在实施中有可能侵害被调查人的诉讼权利,需从律师和被调查人两个角度来保障被调查人的诉讼权利。针对提前介入制度,可以从介入案件范围、介入时间以及介入程序规范等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完善,从而实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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