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立法意旨与教义学分析

作者:钱叶六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42(05): 79-87.
DOI:10.19563/j.cnki.sdzs.2021.05.010

摘要

暴力袭警行为独立成罪,对于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和尊严、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遏制与预防此类犯罪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和现实意义。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别类型,其仍然侧重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而非单纯地保护其人身安全。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包括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警察执法的辅警。本罪中的暴力指的是狭义的暴力,但只要该暴力具有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抽象危险即可,而不要求达到压制执法警察反抗的程度,更不要求客观上阻碍了其执行职务。使用枪支、刀具等手段暴力袭警,具有严重危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具体危险的,构成袭警罪的加重犯。暴力袭击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其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重罚;如果只是造成执法警察轻伤的,应认定为袭警罪,轻伤结果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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