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警犬技术都被视为一项传统的侦查技术。对于警察使用警犬服务于侦查工作的行为属性,经历了由侦查技术向侦查措施转变并逐渐细化的认识过程。警察使用警犬对人控制技术这一行为因其采取的是强制方法,存在侵犯行为相对人健康权、身体权和生命权的可能,故其应属于强制侦查行为。这一行为属性的界定有利于警察对警犬技术的规范使用,并为警犬武力使用的法律构建奠定基础。警犬武力使用的法律构建应遵循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应性原则。

  • 单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