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进行修订,但其合理性值得探讨。通过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期待权的性质以及同回赎权的关系之辨析,推定回赎权与期待权具有类似的性质。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回赎期间内,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行使回赎权。回赎期间届满买受人未行使回赎权,出卖人有权对标的物再处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受人的再出卖请求权,但有规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