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国内对此研究又相对薄弱。文章选取2010—2016年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公司)作为研究案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对今后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理论指导实践,促使上市公司完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保证企业运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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