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基于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一般考察,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互联网保险平台法律地位的代表性观点,即"保险代理人"、"柜台出租方或展台出租方"、"使者"、"经纪人"、"居间人"分别展开论述和比较。"保险代理人"观点的合理性暗合了服务协议中的理赔方式以及责任分配,但平台并非以保险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柜台出租方"观点的合理性在于与平台的自我定义,即"特定空间"相符,但租赁行为并不能确定租赁关系的成立,该观点难以自圆其说。"使者"的观点主要依据信息的实质审核权在保险公司而非平台,但"使者"的界定已不能涵盖平台的运营行为。"经纪人"观点的合理性在于契合了平台功能设计的立场,即以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为核心,但该观点中的责任分配方式以及费用承担模式却与实务操作存在一定脱轨。"居间人"作为通说,其合理性在于对平台中介性、有偿性以及使命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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