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教学函[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8月30日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