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云南全省暂行县地方自治章程》之规定,县议事会有监督县知事行政、审核县预决算、决议县单行规则及其他县自治事项等权力,但实践中则是传统的县政结构使这些制度设计均落了空。其原因除了学界经常强调的官治与自治之冲突外,还因团体自治与社会自治两种自治观的并存与冲突,此两种自治观的冲突与消解现象非联省自治时期的云南所独有,它贯穿着自清末至实施新县制之前的中国县地方自治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