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数量少、范围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判解释数量庞大、范围广,行政解释则直接针对具体问题的请示而做出,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数量尚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数太少尚无法及时有效回应不断变迁的法治实践需要,而司法解释则呈现出了很强的"立法化"倾向。未来完善法律解释体制的重心应在于,进一步增强立法解释有效性的同时,合理规范"立法性"的司法解释,建立良性互动的法律解释体系,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地方机关的法律解释,加强法律解释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