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车作为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负有对公共提供运输的义务。而依据普通法上的公共运营商概念,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运输义务,可以细化以下四种义务:普遍服务义务、运输安全义务、合理收费义务及不歧视义务。因而,为了促使网约车履行其公共运营商义务,有必要对网约车进行监管。虽然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实质都是为公共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网约车基于互联网带来的市场创新,具备不同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特点,导致无法直接套用传统出租车监管模式。而我国现有网约车监管模式却仍采用传统的市场准入限制的监管模式忽略两者差异,无法有效约束网约车履行其负有的公共运营商的义务。因而,文章着眼公共运营商的视角,分析如何监管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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