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围绕《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条的争论中形成了两种解读模式,两种模式的分别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用于对第十条的解读之中。但由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本身的特殊性,如此解读的合法性尚难以得到证明。而回归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创作的历史语境之中,可以发现赫斯的《晚近的哲学家》与之密切相关,甚至能在其中直接找到第十条的对应表述。从此出发可以得出,第十条表达的是新唯物主义同旧唯物主义的不同立场和主张,旧唯物主义主张的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社会,新唯物主义所主张的是共产主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