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变通执行”是指下级部门在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或任务时,采取各种应付手段,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与政策任务的初衷相背离。现有研究大多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对象,很少涉及法院内部管理,但这两种场景中的“变通”都根源于科层体制在信息反馈上的固有缺陷,以及围绕信息获取而开展的重复博弈。不同之处在于运行条件和机制。就人民法庭而言,以内设审判庭为参照原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增加了人民法庭的管理层级,强化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分立;以职务晋升为目标的轮岗制度扭曲了基层法官的激励机制,加剧庭长和其他法官的疏离。于是,在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制度营造的“压力型”工作环境中,庭长只能依靠与其他法官的私人关系,推动考核任务的执行,其执行过程和结果都不免背离任务初衷。对此,我们可以借助数字技术克服科层体制的信息反馈缺陷,消除“变通”得以产生的制度环境;改变考核模式,注重法官的适格性而非司法绩效,对庭长和普通法官采用不同考核方式,将现有制度安排的负面意外后果转化为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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